1953年初,正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实行有计划的大规模经济建设之时,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也开始了新的起步。实行我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已经具备,制定国家宪法以取代过去的《共同纲领》的时机业已成熟。于是党和政府在制定颁布《选举法》,实行普选制度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了地方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同时,着手起草宪法并在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了,它是我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的决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
建国初期,由于“人民解放战争还没有结束,各种基本的政治社会改革工作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经济也需要一个恢复时期。”因此,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当时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暂时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替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而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则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政协的组织法又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召开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
自全国解放后,党中央领导中国人民经过了 3年努力奋斗,艰苦创业,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伟大胜利,顺利完成了国民经济的恢复任务。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都达到了空前的统一,人民的组织程度、觉悟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种状况下,要使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革命成果巩固下来,使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更快地发展,也为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更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制度更加完备,这就非常有必要,也有可能结束由政协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由共同纲领替代国家宪法的过渡状态,使人民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走上正轨。
就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1952年,一届政协即将到期。这时,是接着开政协二届一次会议,还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宪法,就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
经过党内的几次酝酿,中共中央决定向全国政协常委会提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1952年12月24日,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了第43次扩大会议,就中共中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交换了意见。这次会议由李济深主持。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大会说明了中国共产党的提议。他指出,鉴于这种过渡时期已经过去,我国即将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新时期。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国家的任务,就必须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定期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求进一步地巩固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积极性。今天,这一条件已经具备。为此,中国共产党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第10款所规定的职权,于 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周恩来报告之后,参加会议的各委员相继发言,各抒己见。李济深代表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许德珩代表九三学社,马叙伦代表中国民主同盟和中国民主促进会,彭泽民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章乃器代表中国民主建国会,赖若愚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章蕴代表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议表示完全赞同。大家一致认为,在 3年来所取得的伟大成就的基础上,在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开始进行的同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完全正确的、适时的,是符合全国人民的根本要求的。
1953年元旦,《人民日报》的社论将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宪法和国家建设计划作为全国人民全年的三项基本任务之一。1 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举行第20次会议,就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讨论。周恩来在会上对将要讨论的问题又一次作了说明。他说,关于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已向全国人民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提出建议,并经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讨论一致同意。兹特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通过决议: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报告之后,会议进行了细致、严肃而热烈的讨论。
在讨论中,李济深、章伯钧、黄炎培、张治中、傅作义、陈叔通、马叙伦、彭泽民、乌兰夫、陈嘉庚、李章达、何香凝等先后发言,对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所提出的提议表示极大的赞同,讨论结束时,毛泽东作了简短的结论。他指出:“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战争。”最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决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何香凝、沈钧儒、沈雁冰、周恩来、林伯渠、林枫、胡乔木、高岗、乌兰夫、马寅初、马叙伦、陈云、陈叔通、陈嘉庚、陈伯达、张澜、郭沫若、习仲勋、黄炎培、彭德怀、程潜、董必武、刘少奇、邓小平、邓子恢、赛福鼎、薄一波、饶漱石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周恩来为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延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决议责成两个委员会尽快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开始工作,做好全国人大召开的筹备事宜。
《选举法》的颁布实行
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成立之后,立即投入了紧张的工作,委员会根据人民政协《共同纲领》中有关实行普选问题的规定,同时,分析研究了建国 3年来我国民主政治方面的实际情况,并吸收苏联选举的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于1953年 2月11日,将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批。
会上,邓小平对《选举法》草案作了详细说明。他指出,选举法草案贯穿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这主要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方面。所谓普遍性就是,按选举法草案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那些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几种分子所占人口总数的比例是很小的。
所以,我国的选民,将占全国人口很高的比例。我们的选举将是名副其实的普选。所谓平等性,主要表现在,选举法草案规定,男女选民在选举上是完全平等的,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草案还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及名额,均以一定人口的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顾一定的地区和单位。在此思想指导下,对城市和乡村,汉族与少数民族间的代表人数,作了不同比例的规定。
关于选举的方法,邓小平指出,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状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实际条件所决定,选举还不可能是完全直接的。选举法草案规定,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本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的选举。另外,投票方法也不能是完全无记名的。只在县以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而在基层政权单位,则一般采用举手表决式的投票。这种选举方法是当前条件下能够较好地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实可行的办法。当然,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国的选举制度还要逐渐完备。
邓小平最后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通过和公布,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件,它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发展的新阶段。
在邓小平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解释、说明的基础上,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经过认真的审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3月1日,毛泽东以中央人民政府的名义,命令将《选举法》颁布施行。紧接着,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继建立了选举委员会。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的选举委员会,把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本单位的选举,作为选举工作的重点。
为了使全国年满18岁的公民都能依法参加选举,就需要做好登记选民的工作。而选民的登记,又得以人口的登记为依据。为此,全国各地首先进行了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国务院确定,以1953年6月30日(旧历5月20日)24时为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计算标准时间。根据中央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的初步统计,当年全国人口总数达6.01912371亿人。其中有 5.7387667亿人为直接调查的数字,0.08708169亿人为没有进行基层选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间接调查数字,700 余万人为台湾的估计数字,其余是国外华侨的数字。这次人口调查是中国有史以来的一次通过全面的普查所得到的比较准确的人口数字,它不仅为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也为我国的计划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根据。
与人口普查工作同步,各地区还进行了选民登记的工作。根据选举法规定,首先对选民的资格做必要的核实审查。凡是符合选举法规定,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公民,才允许登记,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通过选民资格审查的人数为3.23809684亿人。这个数字在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的人口总数中占97.18%,而全国依法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加上精神病患者,只占选举地区人口总数的 1.64%,在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的人口总数之中,也仅占 2.82%,其数量微乎其微。我国第一次选民登记工作的实践,具体体现了邓小平对《选举法》草案所做的解释,它证明了新中国制定的《选举法》具有选举权上的最大普遍性,因而,是真正的民主制度。
选民登记工作完毕,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全国各个地区的民主选举逐步展开。先由选民直接选举出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然后在乡、县、省(市)逐级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出各级人民政权组织,并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华侨等方面的选举,产生了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果,除少数暂不进行基层选举的地区以外,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有21.4798万个,进行基层选举地区的人口共为5.71434511亿人,全国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达 2.78亿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共选出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66.9144万名,其中妇女代表占17.31%。
在基层选举的基础上,1953年 4月15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下达了关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规定。随着中央决定的下达,6、7月间,全国150个省辖市、2064个县以及县一级的单位和170个中央直辖市的区,全部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各地均按照《选举法》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出了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1.668万人。随后,在7月底至 8月中旬这段时间,各省、直辖市和内蒙古自治区也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除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等议程外,分别选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25个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方、昌都地区和14个直辖市共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36人。与此同时,军队也召开了军人代表大会,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60人;华侨事务委员会在有国外华侨代表参加的侨务扩大会议上,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这样,除台湾省外,当时各地区、各单位所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总计为1226人。其中包括妇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1.99%。少数民族代表有177人,占代表总数的14.44%。这177人当中,有150人是按选举法规定具体指定的,另有27人为各省、市选举产生。到此为止,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运动完满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焕发了中国人民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热情,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把中国的民主政治生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具有最广泛的代表性,它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此,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结束由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行的过渡状态,开始由全国人民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
一亿五千万人民的大讨论
就在《选举法》制定、颁布与实施的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起草工作也在加紧进行。宪法起草委员会自成立起,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总结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参考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于1954年 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主持并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提出了中共中央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并作了重要讲话。他要求大家充分发表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陈伯达对宪法草案初稿作了详要的说明。会议针对宪法草案的内容和说明,进行了认真而严肃的讨论。结果,宪法起草委员会完全接受了这个初稿。讨论结束后将宪法草案初稿分发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各大行政区和省、市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和武装部队的领导机关进行讨论,广泛征集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决定在最近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和修改。以便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草案批准公布。上述各个单位接到会议的通知,组织了各方面的代表人士8000余人,对初稿进行了讨论,经81天的讨论,大家提出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对宪法起草工作给予了巨大的帮助。故而,刘少奇曾说过:“应当说,这8000多人都是宪法起草工作的参加者。”从 3月23日开始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召开了 7次正式会议,对初稿进行了详细而周密的研究和修改,采纳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于 6月11日举行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第 7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完成了宪法的起草工作。6 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0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毛泽东在会议上就《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发表讲话。他说:“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很得人心的。”因为宪法起草过程自始至终都是采取了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领导与广大知识分子相结合的方法。他认为,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须实行的。毛泽东充满信心地预见,宪法草案公布之后,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拥护,也将会在国际上发生巨大的影响。会议经过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会议提出,要求全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遍地组织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广泛征求和听取各个方面群众的意见与反映。各地的党组织和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的这一指示,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全民讨论宪法的热潮。讨论持续了两个多月,参加讨论的人数达1亿5千万人之多。广大人民群众热烈拥护宪法草案,同时也提出了不少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包括8000人讨论在内,前前后后征集到的来自各个方面的意见共有118万多条。例如,在上海市627万人口当中,就有 270万人听到了有关宪法草案的报告,其中156万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讨论,并提出了 16.5万多条修改、补充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又作了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再一次讨论通过了经过修改的宪法草案,并决定正式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至此,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筹备工作胜利完成。
庄严的使命
1954年 9月15日,是中国人民永远不能忘怀的日子。就在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了,也就在这一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经过“十月的怀胎”就要“一朝分娩”了。
代表大会举行这天,毛泽东等中央领导同志,精神焕发、神采奕奕地步入了中南海怀仁堂。参加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5人因病、因事请假没有报到外,实际到会人数1211人。他们当中,有我国各阶级、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有劳动模范、战斗英雄、有著名的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作者,有工商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还有各个少数民族的代表。毛泽东主持了开幕式,并在会上作了《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开幕词。他说:“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奖大大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毛泽东还指出:“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他号召全国人民”努力工作,努力学习苏联和各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老老实实、勤勤恳恳、互勉互助,力戒任何虚夸和骄傲,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国家。”大会历时14天,主要有三项义程,即审议宪法、听取和讨论周恩来代表中央人民政府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
对宪法的审议是三项议程中的头项。从9月15日开始,21日结束,用了7天时间。
首先,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向大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他在报告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就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并就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及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作了说明。全体代表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充分的讨论,9 月20日下午,大会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庄严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同日,由大会主席发表公告,予以公布。这样,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就由此诞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国旗、国徽、首都等五个部分,共计四章106条。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并把过渡时期总路线写进了序言,表明了我们前进的目标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与《共同纲领》有很大的不同。如前所述,建国初期,由于国内各方面条件不成熟,因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在《共同纲领》中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国家的职能问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力,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人民生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任期4年,常设机构为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4年。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宪法还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权力和应尽的基本义务。即:“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有劳动的权力和受教育的权利。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有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的义务,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不仅如此,宪法也规定了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及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
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麦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总之,从上述基本内容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确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是第一部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宪法。它的制定和颁布是中国人民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它记录了 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伟大胜利,也记录了建国初期我国的政治、经济上的伟大成就。它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对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方向、道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政权的基本原则和各项政治制度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它是全国人民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的纲领,也是中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与颁布,得到了举国一致的欢迎和拥护。人们欢呼,经过近百年来的艰苦奋斗、流血牺牲,人民终于有了自己的宪法,国家的治理也终于有法可依。人民由衷地希望,依法治国的精神得到发扬。这从全国人大代表的发言中可见一斑。
李济深代表在发言中说,这个宪法的全部内容和每一个条文都贯穿着真正的民主精神;它总结了过去和现在革命斗争的经验,指出一条颠扑不破的真理,就是我们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至于我们的言论和行为,什么是合法而必须执行的?什么是非法而必须禁止的?宪法已作了明白的规定。那么,我们制定了宪法以后,第一个要求就是严格地遵守宪法和积极地执行宪法。
陈叔通代表发言说,要使宪法彻底贯彻,全国人民必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自我改造,树立守法的精神。只有全国人民都懂得守法,并且是上下一致地守法以后,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才能获得胜利前进的重大保证。
张澜代表发言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人民,都要切实遵守,共同执行。我们全国人大的全体代表都亲自参加了这个庄严的制宪会议,更应当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宪法,并担负监督宪法实施的重大责任。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的各人民团体,都要共同负责,以保证宪法的彻底实施。
陈其尤代表在发言中说,我希望从今以后,我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实行宪法的每一条、每一句。全国人民更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拿出当家作主的精神,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常监督,使妨害人民利益的事不再发生。这样,我们光明、伟大的前途,才会更加光辉灿烂。
彭真代表的发言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是不可能真正实行的。而在我们这里就根本不同了。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只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
罗隆基代表的发言中说,中国人民就要有一部真正民主的宪法了,这是多大的一件喜事!这些年来,我们曾经用政府的政策做政法人员的工作方针。有些下级干部因对政策体会得不够清楚,所以在贯彻政策时,就不免有了一些偏差。这是事实。几十年来中央人民政府曾先后制定过一些主要法律,但在宣传、解释、执行上有缺点,犯过一些错误。个别的上层负责人,不但不倡导守法精神,反而以超越法律的特殊地位自居。总之,这些年来,没有满足人民的愿望,完全发扬法治精神。这种缺点,我们应该承认。国家越进步,法治精神就越应该提高。现在,国家马上就有一个根本法了!依据这个根本法制定国家应有的法律,提高国家法治水平,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责任,也是我们在座代表的责任。我们必须在毛主席领导之下,把这个责任完全担负起来!
许德珩代表在发言中还建议,全国人大即将成立的法案委员会应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加强各项立法工作,使我们的法制,一步步地趋于完备。全国人大代表的发言,说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心里话,代表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心愿。
9 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闭幕。这次大会连同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一起载入了中国革命和建设光辉历史的史册。它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是我国走向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和新的起点。